要上船工作,除了通過考試取得及格証書外
依 1978年 STCW 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及 STCW 95 修正案及附錄之規定~
1998年8月1日以後要成為船上適格的航海人員
必須符合1978年航海人員訓練、發證及 STCW 95 修正案及附錄之各項規定。
(所以船公司徵選海勤人員 -- 管輪的資格多為:持有國籍一等執業證書及所有STCW 95訓練證書
一等管輪應接受的訓練計有以下7項:
- 人員求生技能 Personal survival techniques 2天
- 防火及基礎滅火 Fire prevention and basic fire fighting 2天
- 基礎急救 Elementary first aids 2天
- 人員安全及社會責任 Personal safety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2天
- 救生艇筏及救難艇操縱 Proficiency in survival craft and rescue boat 2天
- 進階滅火 Advanced fire fighting 5天
- 醫療急救 Medical first aid 2天
1-4 項為基本新四項(海事院校學生都會在學校修得學分,取得證書後上船實習~
持有舊四項証書者,要參加基本新四項班次中的 人員安全及社會責任 訓練(2天),
再由訓練中心呈報交通部核發新四項證書、救生艇筏及救難艇操縱證書~(受2天訓一次拿2張唷!
6-7 項為新增的2項 船上的輪機員 -- 管理級(輪機長、大管輪)和操作級(管輪)船員需具備
(舊稱乙級船員現都改為助理級)
第 6 項 進階滅火分為甲式及乙式(甲式3天;乙式5天
(報訓時,檢查4項証書受課時數及上面記載的有效期限,訓練中心人員會告訴你
※基隆港務局資料--航政業務--船員管理--各職級船員依STCW公約應受各項訓練對照表 (可參考這個表格
http://www.klhb.gov.tw/Html/H04/doc/H0408/work4_4_39.doc